台南市某陈姓、郑姓老师,两年前陈姓老师要调到另所学校担任主任,接受教师评审委员会审查当天,学校校门口一大早就被放置花圈,写着「狂贺陈○○大主任荣调○○国小,脱离苦海的小老师家长学生狂贺」,陈以侵害名誉权诉请赔偿,但简易庭法官以情境相符,为善意评论,驳回赔偿请求。
陈姓老师家人表示,虽心中有委屈,但尊重法官判决,因不愿再浪费司法资源,不再上诉。强调,此一官司不是在争输赢,而是希望自己是最后个受害者,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此事可受公评,就让大众去判断,是否大家都可以玩这种游戏,但我们已走出来了」。
判决书指出,陈姓与郑姓老师都在国小服务,因担任主任而认识,但服务于不同学校,郑在2023年7月间因获知陈要调到另所学校担任主任,在陈女要到学校接受教师评审委员会审查当天早上7点,在校门口放6对花圈,标注狂贺「狂贺陈○○大主任荣调○○国小,脱离苦海的小老师家长学生狂贺」,因涉及名誉权,学校报警处理并通报。
经查出送花人后,陈姓老师提出控告,但获不起诉,另诉请民事赔偿20万元。陈姓老师指花圈所标注内容,是在指涉他任教前所国小时,造成学校同仁、家长、学生困扰及痛苦,等于是在说她「做人做事失败」,因此很开心她调离,让大家逃离苦难环境,此行为已减损她的社会评价。陈并指,言论内容是指她担任前所学校主任时期,曾有对该校老师及家长造成苦难环境情事,但难认郑所述为真实,已不法侵害名誉权,致她精神上受有相当痛苦。
陈姓老师坦承订制摆设这些花圈,也标注这些字句,但强调没有侵害陈的名誉权。说这些花圈所载内容并无任何情绪性用语,难认有贬损意思,又陈女所提告妨害名誉案件,已获检察官不起诉处分,陈应就不法侵害名誉权的事实负举证责任。郑并指,花圈上所写的「脱离苦海」是描述家长及师生的感受,并非指特定事实,应属评论性质的意见表达;且赠送花圈的动机目的并非要诋毁名誉,主观上无恶意,可认为是善意发表适当评论,应不具违法性,自不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参酌之前陈在前所学校时期,曾因艺才班师资人数、课程运作及分数评量等争议,有家长陈情等情事,认为郑的言论是针对学校事务及师生权益的议题,发表个人主观意见,纵使有部分用字遣词令陈女感到不快,但并未使用偏激不堪言词,难认出于恶意贬损,可认为是基于善意就可受公评的事情发表适当评论,难认侵害名誉权,驳回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