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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借名避税 连襟债务 中国汇款 字[真伪?(图)


    老包和王某还特地起草了一份所谓的「赠与说明」,以证实从中国转移到加拿大的这笔资金的来源,而且会以「馈赠」的名义来报税。(网上图片)

    入禀索回法官称案情复杂

    一宗本来简单直接的房产买卖,却夹杂著亲戚之间的欠债、买方避税和中国资金难以转出等问题而变得复杂,在业权发生纠纷后,其中一方出示过一份双方签定的协议,但出动到字[专家,却仍不能分辨真伪。买方要求法官采用快速判决方法审理物业所有权谁属,但法官也认为案情复杂,需要正式审理才能解决。

    原告陈某(Chen,音译)要求小包(Bao Jr,音译)把卑诗省本那比的一处小包名下房产归还给自己,因为那物业只是暂时寄放在对方名下。

    而小包则声称,陈某把该物业放在他名下并非无偿进行,而是为陈某代表第三方清还欠他父亲老包(Bao Sr.)的债务。

    陈某称,大约在2011年4月,他开始萌生在加拿大投资房产的想法。在老朋友王某的推荐下,陈某找到了温哥华当地的一位地产经纪老包。在看过一处房产并考虑了老包的建议后,他决定投资购买该房产,房价为628,800元。

    但因为无法及时从中国将这一笔投资款转至加拿大,陈某便请其岳母代为购买此处房产,因为他岳母在加拿大的银行帐户里有足够的资金。

    陈某声称,当时老包向他建议,如能把房产登记在尚未拥有物业的加拿大居民的名下,房产过户就可以少交税。而陈某在兰加拉(Langara)已拥有一处物业,他的岳母又不是加拿大居民,都不能享受这个减税福利,因此老包毛遂自荐,称他儿子小包条件完全符合,如陈某信得过,不妨将物业的名字登记在小包名下。

    据陈某称,他听了这一说法觉得很有道理,于是欣然接受。但后来法官要求他出示有关这一说法的证据之时,陈某却拿不出任何书面证据。

    该物业的交易于2011年6月22日完成,此时小包成为物业的登记业主。对此,陈某强调,购房的所有628,800元资金,都是通过其岳母的银行帐户,以2张银行汇票的形式提供的:第一张是65,000元,第二张是 574,811.06元。

    但无论如何,当购房协议签署时,合约上物业的业主并不是陈某。根据合约的附录,物业的卖方和陈某的岳母都同意,业权落在了小包的名下,且小包也没有为这处落入他名下的房产提出任何异议。尽管此时陈某其实不认识小包。

    问题是,没有任何文件证据证明,陈某的岳母是代表她女婿购买了此处房产,或者陈某是通过他岳母的银行帐户买房。如前所述,陈某的岳母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她参与了此次交易。

    相反,老包则声称,此前他的连襟王某欠下他(老包)一笔债务,而且老包和他妻子曾向自己的岳父母转售一处房产,王某作为其中一个女婿,要负担一部分房款,但这笔款项一直都没有结清。

    此次的陈某「赠房」行动,就是陈某作为王某的代理人,用这处房产来还清王某所欠老包的债务。

    据老包称,2010年时,王某就同意在温哥华购买一处房产作为给小包的结婚礼物来抵消债务。但因为中国政府对资金外流的限制,王某一直无法从中国转移足够的资金实现自己的诺言。于是王某向老包许诺,会安排陈某来帮他兑现承诺,具体事宜请老包与陈某直接联系讨论。

    老包亲自看了几处物业,最后选定了一处,而不是由陈某来最后拍板。

    为此,老包和王某还特地起草了一份所谓的「赠与说明」(Gift Note),以证实从中国转移到加拿大的这笔资金的来源,而且会以「馈赠」的名义来报税。

    同时,考虑到王某在中国国内政府部门的职位,王某也不想引来调查,因此需要借用第三方人士来完成交易,在「馈赠说明」上使用陈某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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