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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水扁再「逃」一案 国务机要费案后 买官洗钱案也判免诉

    前总统陈水扁。(本报系数据照片)

    前总统陈水扁被控在「台北101」前董事长陈敏薰买官案中犯洗钱罪,因身体因素案子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审判,一拖多年,台北地院合议庭日前认定,洗钱案追诉权时效2016年9月25日已完成,判陈水扁免诉。可上诉。

    陈水扁也因国务机要费涉贪,不过,民进党修正会计法三读,解除2006年12月31日前国务机要费相关人员的财务责任,陈水扁2022年7月15日被判决免诉确定,陈敏薰买官洗钱案是扁「逃」掉的第2案。

    洗钱案判免诉后,陈水扁还有侵占总统府公文、二次金改国泰并世华、教唆伪证3案未审结;这3案分别在2013年12月20日、2015年8月31日、2014年1月28日裁定停审。

    中华开发金控转投资百分百持股的大华证券及转投资的「台北101」是民营公司,陈敏薰因掌控股权低,一方面征求委托书,一方面想以金钱换取陈水扁、扁妻吴淑珍给的奥援,甚至取得一定职位。

    检方起诉,中华开发金控前董事长刘泰英因涉案具保所需,曾向陈敏薰父亲陈重义借钱,刘泰英2004年3月指示秘书李方尹将投资基金赎回,导入儿子刘昭毅帐户,2004年4月1日自帐户提款3000万元将支票交给陈敏薰。

    陈敏薰虑及续任中华开发金控董事长机会渺茫,于取得支票后,交给特助林睿纮由借用的陈钦文帐户提示,自陈钦文帐户提领金额各1000万元的3张支票,再由林睿纮交还陈敏薰。

    陈敏薰后来通过吴淑珍向陈水扁表达想争取特定职位,2004年4月1日至6日指示秘书张雅雯将1000万元支票送至官邸交给吴淑珍,陈水扁即安排陈敏薰2004年5月21日以中华开发工业银行法人代表身分出任「台北101」董事,再选为董事长。

    陈水扁2004年1月收受龙潭购地案贿款与吴淑珍共犯洗钱罪,且预见吴淑珍在2004年4月6日将1000万元支票请友人提示存入胞兄吴景茂帐户,于2006年1月25日将钱转为6笔、1740万元的定存,却配合隐匿重大犯罪所得犯洗钱罪。

    合议庭调查,洗钱案2011年1月13日由前特侦组开始侦查,再发交台北地检署2015年1月19日起诉,2015年1月26日系属台北地院。

    因此,从前特侦组开始侦查到台北地检署起诉,侦查期间行使追诉权计4年7日,洗钱案系属台北地院至裁定停审,审判期间行使追诉权计3月18日。

    合议庭认为,洗钱案追诉权时效应自扁犯罪行为终了日即2006年1月25日起计算追诉权时效10年、因审判不能进行而停止期间2年6月合计12年6月,再加计检察官行使追诉权4年7日、法院行使追诉权3月18日共16年9月25日,因此,陈水扁洗钱罪的追诉权时效已完成,判扁免诉。

    前「台北101」董事长陈敏薰。(本报系数据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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