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menu items!

    禁炒楼法去年生效有追溯权 业主8年前获利判重新交税(图)


    根据法规,某位业主拥有某物业的时间若少于12个月时,就不能将其作为主要居所出售,以豁免资本增值税。(资料图片)

    一名当地产经纪的业主,8年前炒卖一间独立屋获利7.3万,现时被税局起诉,要他根据商业利润缴交百分百的利得税。法庭认为税局有权这样做。该业主是在拥有案中物业33日后,就将物业卖出获利。

    为抑制住房市场的投机行为,2022年,联邦政府在其预算案中推出针对住宅房地产(包括出租房)的反「炒卖」(flipping)规则。该规则于2023年1月1日生效。但这宗上个月的法庭判例却表明,税局有权追究生效期前发生的「炒卖」活动。

    根据该新法规,某位业主拥有某物业的时间若少于12个月时,就不能将其作为主要居所(principal residence)出售,以豁免资本增值税,而是要百分百地当作商业收入来徵税。除非在某些情况下才可有例外,如业主死亡、残疾、离职和工作搬迁等。

    虽然这些规定是在2023年及以后才生效,但如果税务局认为,纳税人为了快速获利而投机炒房,仍然可追溯2023年以前发生的房地产「炒卖」行为。

    而这个上月在阿尔伯达省的案例,就是当事人因没有报告他在卡加利卖房的获利情况,被税务局重新评估其2016报税年度的纳税额。

    该纳税人在2016年时是一名地产经纪,曾参与过多项房产交易。他在2016年10月20日至2016年11月21日期间,曾短暂持有过一座两睡房的平房33日。期间,该纳税人从未将该物业挂牌出租。

    最后他将该房售出,获利7.3万元,但他并未在2016年个人报税表中申报这笔收益。

    税局在2021年对此人进行税务重新评估时,才发现他在2016年有未报税的行为。而税务法庭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税局追溯期通常只有3年,这宗案件发生在2016年,明显超出追溯期限,那税局是否还有权进行追溯。

    要获得这个追溯权,税局必须先要证明涉事纳税人在报税时,是因为「疏忽、粗心大意或故意欺瞒」而报假帐。而在本案中,税务局并没有指控该纳税人做出欺诈行为,只认为他在2016年的报税表中存在重大失实陈述,没有上报收益。对此,该纳税人解释,他的支出已经抹去了任何可能的收益。

    但法官并不接受这种解释,认定被告此次报税明显存在虚假陈述,而且就是「由于疏忽或最少是粗心大意或故意失职」。因此,允许税务局在正常的重新评估期之外,重新评估2016年的纳税情况。

    在法庭上,被告表示,至少他应该有权享受正常的资本利得税税基待遇,即只有一半的收益需要缴税,而且考虑到有2项额外支出,因此他的收益应减少到12,467元,而非原先的7.3万元。

    这两笔支出,第一笔是支付给一家阿省某公司的40,500元介绍费,纳税人与其商业夥伴各拥有该公司一半的股份;第二笔是支付给合作伙伴配偶的2万元介绍费。

    但法官认为,这两笔支出不能从收益中扣除。「这些文件对于成交时支付款项的真实性质过于含糊、模糊、不清楚和不可靠。」

    法官根据被告购买该房产时的融资结构、购买该房产的动机、主楼和土库得到马上翻新,以及被告作为地产经纪的经验,认定被告购买该房产的真正意图并不是为了出租。

    「法院很难相信,(纳税人)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做了这么多的事情,唯一的解释就是要迅速将房产出售,并在获得房产的一个月内就赚取约7万元的利润。与讼人在此事中的动机更值得深思。」最后法官得出结论,纳税人的证词不足以支持将出售该物业的收益定性为资本收益,而是应按加拿大税务局的定性,按商业收入来百分百地徵税。

    热点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