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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夫扶养3岁儿 台妈擅带小孩回中国犯略诱罪

    陈女离婚后不顾法院裁定对3岁儿子见面时间,擅自带小孩回中国大陆探亲长达1个多月,法院依略诱罪判她6月,示意图与本案无关。(报系数据照)

    台湾陈姓女子和前夫离婚后,其3岁儿子由前夫扶养,但法院也裁定她每月定期和小孩同住、见面,未料陈却趁探视时擅自将儿子带走,还搭机回中国大陆1个多月,犯后辩称「妈妈带小孩回去探亲算犯罪,这样合理吗?」法院以她最终坦承,依和诱罪判她6月徒刑,缓刑2年,可上诉。

    检警调查,陈女和先生离婚后,经法院裁定陈女每月第2、第4周的周末2日,可和3岁儿子同住、出游,未料2023年8月12日到前夫南屯区住处带走小孩后,明知前夫也享有对儿子的亲权,当天竟直接带走儿子搭机入境中国大陆。

    检警查出,陈女带走儿子后,未依法院裁定时间将小孩送完父亲住处,一直到同年10月2日才在中国海南省,将小孩交予前夫,以此侵害前夫与儿子间受监护、探视及会面交往权利,有碍儿子身心健全成长。

    检方讯时,陈女不否认有收到法院裁定仍将儿子带往中国大陆,但辩称「妈妈带小孩回去中国探亲算是犯罪,这样合理吗?」「再怎么说我都是孩子的妈」等语。

    检方认为,陈女带儿子赴中国大陆有出、入境纪录,另其和前夫离婚后,就孩子亲权照顾也有法院裁定等,其前夫也表示,陈女未经他同意就将儿子带往中国大陆。

    检方指出,父或母对于其未成年子女都享有亲权,不得由任何一方的意思而有所侵害,以父或母一方不法之行为,使脱離他方亲权时,仍应负刑事上相当罪责,侦结依略诱罪嫌起诉陈。

    台中地院审酌,陈女擅自将儿子带离台湾,未依法院裁定暂定其和儿子会面的时间、方式及应遵守事项,妨碍前夫对儿子亲权行使,且时间长达月余,影响双方与亲子关系和谐圆满。

    法院也考量,陈女是孩子亲生母亲,也无证据显示有虐待、不当照养情事,最终也坦承犯行、和前夫致歉等,依犯和诱未满16岁之人罪,判她6月徒刑,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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