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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伦多超市老板遭CRA严查 $50万现金收入存到自己和老婆账户!

    如果您是一个税务情况比较复杂的企业主,您可能会聘请会计师来为个人和公司纳报税。但要注意的是,确保报税的准确性以及完整报告所有收入的责任最终还是要由您来承担,如果加拿大税务局(CRA)来上门审查,您也不能把责任推给会计师。

    以最近联邦上诉法院于 2024 年 6 月判决的一起案件为例,该案件涉及一名纳税人对税务法院2023年的裁决提出的上诉。据悉,纳税人通过不同的公司经营着多家企业,包括一家超市。其中一家公司有好几个纳税年度没有提交任何所得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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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05年到2009年,该公司报告的销售额在220万到290万之间,每年的毛利润在20万到40万之间。税务局对该公司以及纳税人及其配偶的个人联名银行账户进行了银行存款分析。

    分析显示,2006年至2009年间股东拨款总额为512,211加元,这些资金是从公司挪用并转移到个人名下的,并未计入纳税人的收入中。

    纳税人和税务局都认为税务局正确地计算了纳税人未申报的收入,但在税务法庭上的争议在于税务局是否仍然还能对纳税人这些“法定”时效过期的年份进行评估,以及是否适用重大过失罚款。

    根据《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CRA通常不能在首次重新评估三年后对个人纳税人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证据能证明纳税人“因粗心、疏忽或故意违约而作出了的虚假陈述”。

    这位纳税人作证说,当时他的会计建议他开设“第二个”银行账户,并将现金销售款存入他的个人账户和他配偶的账户,“以避免‘一些’费用”。此外,纳税人承认公司的钱直接存入了他的个人银行账户。

    纳税人还表示,他过去每两到三个月就会把发票、收银单和邮件等业务记录交给他的会计,在相关纳税年度里,估计总共有30次。他说,他的会计也提交了他的个人纳税申报表,但“他从未签署过”。他还声称,他“不知道所报告的收入数字来自哪里”。

    该名纳税人在相关纳税年度内供养了一个六口之家,但他和他的妻子在报税表上申报的总收入显然不足以支付家庭的生活开支,包括2006年购买家庭住房的按揭付款。

    税务法庭法官表示,虽然这位纳税人可能对税收制度没有深入了解,但他从1995年第一份工作开始就一直在提交所得税申报表,比所审查的纳税年度早了整整十年。他还是三家公司的股东和两家公司的董事,其中一家公司经营着“非常成功的杂货业务”。

    纳税人最终承认,他在相关纳税年度的收入“严重少报”,并且他从未进行过任何调查以确认所报告金额的合理性。他还承认,他的会计建议他开另一个银行账户,以避免“费用”。

    这位纳税人作证说,他“对税收知之甚少”,“只是依靠他的会计师根据他提供的财务信息准备纳税申报表”。他认为申报表中的虚假陈述是会计的错,而不是他自己的错。

    税务法庭认定,仅仅依靠会计师而不问任何问题是不够的。法官说:“(纳税人)不能简单地举手说他盲目地依赖了他的会计师,而没有试图更好地了解他的义务,也没有努力核实他的所得税申报单上报告的收入的准确性。”

    毕竟,这位纳税人是加拿大一位非常成功的企业主,他之前高中毕业并在海外家乡的大学学习了两年物理。此外,税务法庭还表示,未申报的收入远远超过了申报的收入。在审查的四年中,未申报的收入总额超过了50万加元,但在此期间,他的纳税申报表上实际申报的收入不到4万加元。

    税务法院驳回了上诉,并表示,由于纳税人没有将股东拨款计入其收入是“由于粗心或疏忽而造成的虚假陈述”,因此评估不受法律限制,并补充说纳税人“没有合理谨慎地报告正确的收入金额”。

    下级法院还表示,重大过失处罚是合理的,因为纳税人的行为“明显低于在他的情况下一个理智的人应该做的”。

    纳税人就下级法院的裁决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联邦上诉法院于 6 月 7 日在多伦多审理了此案。在法庭口头宣读的一份四页的裁决中,三名上诉法官一致认为,税务法院的结论得到了事实的充分支持,没有理由进行干预。因此,法院驳回了上诉,并判决由纳税人承担诉讼费用。

    编译:YUAN

    图片:加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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