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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收贿500万 郑文灿喊冤「没拿钱、不知监听」出庭发言一次看

    海基会前董事长郑文灿(左)被控于桃园市长任内收贿,检方依贪污罪起诉并求刑12年。19日早四度开准备程序庭传唤出庭,这是郑于8月28日清晨重保获释后,睽违112天首次公开现身。(记者许正宏/摄影)

    海基会前董事长郑文灿涉嫌在桃园市长任内收贿5百万元台币,19日上午首度开庭,他否认犯罪,强调在官邸廖俊松并无交付袋子给他,也没有向他比手势,而他是在隔日才发现袋子,事后太过忙碌才延迟归还,双方并不合意;另不知情前台塑高层廖俊松被监听一事,也并无收受600万政治献金,强调推动工五扩大案皆为依照内政部营建署指导,强调过去在桃园市8年的成绩是「五星级市长」。

    郑文灿答辩状全文如下:

    我否认犯罪,我分以下各点,简要向法官说明,如有不足,未来再请律师另状陈述。

    桃园市政府所推动的工五扩大都市计划案基地位于机场捷运A7站和华亚科技园区之间,本案推动的目的在于促进产业发展、都市缝合、创造就业,并且解决该地区坟墓迁葬的历史难题,让该地区土地可以合理使用,完成桃园市城市转型的愿景。这个计划有其合理性、必要性,同时也与106年国发会五加二产业创新计划相符,因此获得经济部、内政部等同意,成为工五扩大案都市计划的主要目的。

    检察官对于推动过程的若干事件有所误解,因此衍生此一司法事件。我虽然深感委屈,我相信只要厘清事实,就可以发现我及桃园市政府同仁都是依法行政,不受左右,但因为涉及都市计划较为复杂的规定,我希望提供正确的资讯给法官,相信法院可以公正审理,还我清白。

    一、本案涉及的都市计划较为复杂,我先做一个法规背景的说明如下:

    本案基地有两个部分,已经纳入工五工业区内的9.12公顷土地,另有工五扩大案41.76公顷土地,均在林口特定区内,其土地分区为都市计划农业区。依照法令规定,农业区土地变更,其开发方式有三个选项:

    方案一、依照行政院91年函示采区段征收,由政府公办。

    方案二、若要免区段征收、采市地重划,必须项目层报行政院核定。但如果要采「自办」市地重划,仍须依照「都市计划农业区变更使用审议规范」,取得全部地主同意后,依法定程序申请办理都市计划变更。

    方案三、可依照「都市计划农业区变更使用审议规范」,由私部门担任申请人,在取得全部地主同意后,依法定程序申请办理都市计划变更,并得采自办市地重划方式办理。

    工五扩大案采取方案一,由政府公办区段征收。

    本案东侧农业区9.12公顷土地内政部已经于102年审议通过纳入103年林口工五二通细部计划内,该计划规定的程序就是采取方案三。

    方案二属于例外情况,本案桃园市政府在我任期内从未层报行政院核准,因此没有采用。

    二、 本案9.12公顷土地,第一个特点是它位于林口特定区范围内,而林口特定区为内政部之部订计划,其都市计划案的受理、审议、变更、核定等权限,都在内政部,无须经过桃园市政府同意。

    三、本案9.12公顷土地,第二个特点是它是都市计划农业区土地,土地所有权人若想要自办市地重划,必须依照「都市计划农业区变更使用审议规范」申请变更,该规范第三条规定,申请变更案时必须先取得全部地主同意。第四十二条之一规定,得自办市地重划。

    四、本案9.12公顷土地,第三个特点是它已经纳入「林口工五二通细部计划」内。本案华亚重划会在100年7月25日取得内政部准予个案变更的权利,在102年获得内政部都委会第810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103年纳入「林口工五二通细部计划」内,该计划书第115页规定,9.12公顷土地可以依照「都市计划农业区变更使用审议规范」规定申请变更。也就是在我担任市长前,华亚重划会针对9.12公顷土地已经取得自办市地重划的申请资格。

    五、本案的第四个特点是,基于整体开发的考量,在营建署指导下,9.12公顷与41.76公顷合为一个都市计划。但工五扩大41.76公顷土地,必须要依照都市计划法法第27条规定,先取得个案变更资格,才能进行第二阶段都市计划变更的程序。而9.12公顷土地早已经取得个案变更资格并纳入都市计划。

    1、桃园市政府原来规划依照都市计划法第27条第1项第3款适应经济发展,申个案变更资格,后经内政部营建署建议,改同法第27条第1项第4款国家重大建设,申请个案变更。

    2、本案函送行政院后,国发会以第3款、第4款两案并陈函复,行政院再交付内政部会认定,最后认定适用第3款。无论第3款或是第4款,其效力是一样的,都是只有取得都市计划个案变更的资格。

    本案检察官对于国家重大建设计划核定的缘由及效力,认定有所误解。

    六、检察官在起诉书论述中,对于本案的都市计划规定及流程,有严重的错误认知,在辩护人出具之陈述意见一状、二状、三状中,已经把本案正确的都市计划流程陈报钧院,可资参酌。而检察官在起诉书引述一般市地重划的法令,在第10页推论,9.12公顷农业区土地得以依平均地权条例57条、奖励土地所有权人办理市地重划办法及都市计划桃园市施行细则第6条等相关规定,免除土地所有权人百分百同意此一要件,这违反都市计划农业区变更的法令,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实现。

    七、本案9.12公顷农业区土地若要自办市地重划,其要件就是先取得全部地主同意,华亚重划会才能进入都市计划变更程序。这是农业区变更的法令规范,在每一次会议中,我及市府同仁,都重申同样的法令规范,没有任何放宽。

    八、桃园市政府推动工五扩大案,我以三个原则来处理,第一要符合法令规定;第二,由于林口特定区是部订计划,必须依照营建署的行政指导;第三,本案涉及都市计划专业,必须依照市府同仁的专业判断。从本案的历次会议的纪录,都可以佐证我是依照这三个原则。

    工五扩大案是市府遵循上述原则之既定政策延续及推动,不是我一个人的决定。

    依照市府多位同仁的笔录,对于有无开会前会、或是预先交办结论等,答案都是否定的。会议决议都是依照同仁建议汇整而成,检察官侦查中已经侦讯市府多位同仁,却不采他们的证词,只着眼于会议是我主持就推论是我一人主导会议决议,这与事实不符。

    九、本案从推动之初,桃园市政府就是依照内政部营建署的行政指导。桃园市政府与营建署在推动过程有多次研商,主要的两次会议决议如下:

    1、在106年3月31日,桃园市政府与营建署召开研商会议,依照会议记录,营建署建议如下:(1)桃园市政府以「国家重大建设」申请本案都市计划个案变更,以适用都市计划法第27条规定。(2)请地政局评估区段征收的困难点,并同以市地重划方式开发。这两个决议后来成为桃园市政府规划工五扩大案的依据,会议纪录都有详实记载。有关争取核定为国家重大建设,是营建署长在会议中说这个方案是他自己想的,要报给行政院核定为重大建设,路会比较好走,目的只是为了加速推动。起诉书说这是我配合廖俊松之请托,完全是不正确的。

    2、106年3月31日会议,是讨论美光及华亚科技园区厂商扩厂的用地需求,这是两件案件,美光的选项是公六公园,这是在原本的工五工业区内,和本案工五工业区东侧欲扩大的9.12公顷及41.76公顷土地都没有关系。公六都市计划变更案在106年5月9日美光项目会议,美光代表表示要改为原厂扩大,公六变更案因此不考虑推动。至于华亚科技园区厂商扩厂的用地需求,华亚科技园区厂商当时有多达22家的厂商有产业用地的需求,大约有33公顷,所以工五扩大案本来就会持续的推动,这和美光完全是两件事。

    3、106年8月2日,桃园市政府与营建署会商研议决议如下:1、营建署建议,工五扩大案41公顷土地采区段征收,而9.12公顷农业区土地因为已经纳入103年6月8日发布实施之「林口工五二通细部计划」范围,所以可以依照其规定市地重划。这次会议的结论,桃园市政府同仁在笔录中均有相同的证述。

    十、106年8月2日会议决议,营建署建议的方案,与市府同年9月7日的会议决议一致,同时也写在同年10月12日发函行政院的附件中。这个过程,桃园市政府同仁在笔录中均有相同证述。

    十一、起诉书中有一个错误的论述,认为廖俊松在106年9月14日至市长官邸留置内含现金的袋子,因此才有106年10月12日的发函行政院,这是错误的因果链接。工五扩大案是市府既定政策,是与营建署会商多次,加上桃园市政府长时间研议规划,并且委托专业的工程顾问公司协助办理。106年10月12日发函行政院,是工五扩大案为取得都市计划个案变更资格所必须要进行的程序,这是依法行政,且是营建署署长于106年3月31日会议中就提出建议的,与9月14日的事件无关。而9.12公顷农业区土地,早已经在100年7月25日取得内政部核准个案变更,其后续的法定程序,与工五扩大案10月12日发函行政院后的程序完全不同。

    起诉书把10月12日发函与9月14日官邸事件链接是错误的。而且从发函的内容与效力来看,根本与廖俊松期望能为自办市地重划所遭遇的困境解套不符。

    十二、本案9.12公顷农业区土地的开发规范,从102年内政部都委会810次会议审议通过,103年纳入林口特定区工五二通细部计划范围内,至106年10月12日市府发函行政院,都是一样的规范,并无任何改变,甚至到111年我市长卸任时也是相同。

    十三、109年2月间,廖俊松以103年林口工五二通细部计划为办理依据,直接向内政部营建署城乡分署提出都市计划变更申请案,要将本案农业区9.12公顷土地中,已取得同意书部分的土地也就是5.13公顷土地(后变更为5.57公顷)变更为产专区,并采自办市地重划方式开发,也获得内政部同意受理并案审查。109年2月的申请案系直接送营建署城乡分署,连公文副本都没有给桃园市政府,由此可以佐证本案9.12公顷土地是否可以自办市地重划,权责单位为内政部。

    十四、 起诉书所称的106年8月6日及8月22日的两次餐会,系讨论本案土地开发,这部分可从同案被告杨兆麟、侯水文历次供述即可得知,并无此事。就我的认知,这两场餐叙就是与台塑集团干部的联谊餐会,根本未提及自办市地重划的事情。

    十五、 检察官起诉书说106年9月7日会议决议是我完全照廖俊松等人意愿,这是误解。

    1、本案是依照法令规定、营建署建议,加上我信赖市府同仁的专业意见,才有会议结论,这不是我一个人的决定。

    2、会议决议根本没有山坡地同步解编,而是说明等全案开发完成才有条件办理。

    3、市府9月7日会议的重点就是要争取适用都市计划法第27条规定,让工五扩大案可以取得都市计划个案变更的资格,至于以国家重大建设为由早在106年3月31日营建署会议就已经决定。

    4、会议决议也未核定9.12公顷土地可以自办市地重划。9月7日会议决议,是重申9.12公顷土地业已在103年纳入「林口工五二通细部计划」中,依照「都市计划农业区变更使用审议规范」得以市地重划,这是既有的都市计划规定,具有法规效力,这是因为工五扩大案包含9.12公顷土地在内,所以加注上开内容在发函附件数据中。

    5、本案9.12公顷农业区土地华亚重划会从未向桃园市政府提出自办市地重划申请案,因为市府非但不是受理机关,也不是权责机关,这点廖俊松自己也知道。

    检察官此一论述完全引述廖俊松一人说法,严重谬误,且与客观事证不符。

    十六、 起诉书叙述106年9月14日廖俊松至官邸拜访之过程,与事实不符。我简要说明如下:当日我与廖俊松仅有简短的交谈,廖俊松主要是说他代表台塑以及与台塑集团关系有多好,廖俊松并无交付袋子给我,也没有向我比手势等过程。而我是在隔日才发现在会客室桌脚有一个袋子。我事后向廖俊松查证,确定袋子是他遗留的,我就请他前来取回。经过多次催促,廖俊松都没有来,我才转而联系廖力廷返还。我因为市政忙碌,加上适逢107年市长连任,故有所延迟。但我与廖俊松确实没有合意。

    十七、 106年10月12日的发文,检察官认为我是收钱后,配合廖俊松等人正式对外行文,这完全是不正确的。就时序而言,10月12日市府函文行政院是在9月7日会议就已经决议发文,且其内容是依据8月2日与营建署会商决议及9月7日会议决议而来,而其具体刍议及规划,不但肇始于105年至106年间,已如前述第7、8、9点所述,是长时间推动工五扩大案的结果。

    且本件函文经发局承办人在9月12日即已拟稿上签,历经各层级同仁签核,我是在同年10月3日决行,并无修改函文内容。上述公文流程都是正常流程,与106年9月14日官邸事件完全无关。就函文实质效力而言,106年10月12日发函行政院,系推动工五扩大案的必要的法定程序,也是桃园市政府既定政策,其效力只有一个,就是取得都市计划个案变更的资格。

    这个函文并非项目层报行政院免区段征收的函文,也非桃园市政府核定或是同意华亚重划会可自办市地重划的函文,起诉书对于这个函文有所误解。这个函文的效力,可以从107年2月22日内政部函复桃园市政府的函文中,仅同意桃园市政府得办理工五扩大案都市计划个案变更就可以佐证。检察官错误认定此为我的职务协助行为,也与客观事证不符。

    十八、起诉书又说我有去向时任国发会主委陈美伶请托,辩护人出具之陈述意见状(四)已经清楚说明并无此事。陈美伶的笔录也证实我没有向她拜托过本案。

    十九、起诉书说我因为106年10月19日到107年3月16日间经某公务体系人员告知知悉廖俊松遭监听乙事,而才有后续改变立场支持全区区段征收及事后退款乙事,这不是事实。起诉书中这段论述不仅纯属臆测,没有证据支持,且也严重违背常情:

    1、我从来不知道廖俊松是否被监听,更没有看过译文。检察官在案件中也无任何举证,我是从何管道知悉,知悉时点为何?

    2、有关桃园市政府立场是否改变问题,我说明如下:107年3月16日桃园市政府会议决定工五扩大案采全区区段征收,是基于106年8月2日营建署会议建议。依据都发局同仁证词,这是都发局在该次会议提出的工五扩大规划方案,不是市长直接交办。都发局认为,因华亚重划会到当时都无法取得9.12公顷全部地主的同意,也没有提出自办申请案,而工五扩大案要进入都市计划书的拟定,都发局认为,内政部营建署既然已经建议采区段征收为开发方式,基于两区地主权益一致性立场,应该采取全区区段征收比较公平。

    上述过程,均有会议纪录及都发局同仁证词可以佐证。起诉书推测我是因为知道廖俊松被监听因而改变立场,这样的臆测与事实不符。

    3、我是在107年5月21日晚间至廖力廷泉州街住处归还廖俊松在官邸留置的袋子,原因是廖俊松一直没有来,我才转而找其子廖力廷联系完成退还。起诉书说,我是知道廖俊松被监听,因此才改变立场退款。如果我确知监听一事,而且还看过译文,理应会知道同案廖力廷也是被监听对象,我还会亲自直接与廖力廷联系见面吗?

    4、起诉书引述廖力廷说法,说我知道廖俊松被监听,再收受600万政治献金,这个说法不合社会常理,我并无收受600万政治献金。起诉书说我是在107年8月13日与廖力廷深夜偶然碰面后,我就带他回市长官邸,将放在官邸的500万、600万现金共1100万返还廖力廷,这些都不符合社会常理。

    二十、我于103年12月25日就任桃园市长,我就全心全意投入市政工作,我要处理的市政建设复杂而且多元,因此,依法行政、廉能有力,就是我坚持的原则。我在八年桃园市长任期中,桃园市的进步非常显著,市民的幸福感不断提升,历次民调的满意度都很高,我并且多次得到五星级市长的肯定。我如果没有足够的抗压性,我不可能把桃园市政做好。身为公务员,公正处理政务,更不可能接受贿款。我尊重司法,也相信经由司法公正的审理,可以洗刷冤屈、还我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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