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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国会改革法案争议 宪法法庭宣判:部分违宪

    司法院长许宗力(中)等7名大法官31日任期届满,今作出涉及立法院职权行使的2024年宪判字第9号判决。(本报数据照片)

    台湾立法院修正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刑法藐视国会罪,民进党立法院党团、行政院、总统、监察院认为扩权而声请释宪及暂时处分,创下宪政首例。宪法法庭今(25日)判本案部分违宪,包括国情报告书,宪法法庭认为立院邀请对总统并无宪法上的拘束力,此部分合宪,但第15条之1第2、3项、第15条之2第1项、第2项关于「就其职权相关之国家大政方针及重要政策议题」及第15条之4等规定,均违宪。

    民进党团对43条立职法和1条刑法条文全声请释宪,除了「立法程序」临时改采不记名举手表决引发代议政治、责任政治问题外,朝野争执在于6大争议,包括总统国情报告即问即答、不得反质询、人事同意权、调查权、听证权、藐视国会罪等。

    关于「听取总统国情报告」,执政党认为在宪法无明文规定下,立院课予总统义务,要求应即时或限期回应立委的口头或书面提问,有逾越职权分际疑虑,抵触宪法权力分立。

    第二部分「听取报告与质询」,新法规定被质询人不得拒绝答复、拒绝提供数据、隐匿资讯、虚伪答复或有其他藐视国会行为,还设下罚锾、弹劾、追诉刑事责任条款。在权力分立体制下,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由立院行使,对公务员弹劾权专属监察院;移送惩戒权,除由监院提出弹劾案,行政机关首长也可依行政权提送,立法院修法后添加移送弹劾之权。

    「人事同意权之行使」是第三部分,因新法影响总统就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等宪法机关及审计长的人事提名权,及总统或行政院院长就相关法律所定人事提名权的有效行使,新法也足以牵制相关宪法机关、特定行政机关或职务的适时组成、有效运作,妨害宪法实现特别公益。

    司法院释字585号解释释示调查权是立法院行使宪法职权所必要的辅助性权力,但其所得调查的对象或事项「应受宪法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限制」。但「调查权」仍为想调查进口蛋、镜电视弊案的立院所欲享有,宪法没规定提供数据、调阅文档、命相关人员证言、接受询问等,因此第四项争议为立院是否拥有调查权。

    「听证会之举行」为第五部分,但听证权涉及人民不表意自由、隐私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第六项争议则是「藐视国会罪」,这是刑法首度以公务员于立法院听证或受质询时的表意行为,当作是犯罪而处罚。

    国民党立委翁晓玲指修法是要维护人民「知」的权利,也是过去民进党的立法心愿,民进党政府却打压多数民意、藐视民主。立委吴宗宪质疑行政院手握1年3兆4千多亿的预算运行权力,国会要知道钱怎么花,但却只能拿到内容涂黑的数据,极权国家才不容许第二种声音。

    立法院主张总统是最高行政权之一部分,总统国情报告可比拟为「不真正义务」,也就是非法律义务而是总统的政治承诺,新法要求总统至立法院进行例行性、非例行性国情报告,应不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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