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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高院4理由撤销柯文哲交保裁定:未说明为何能防止逃亡

    北检依贪污图利、收贿等罪起诉民众党主席柯文哲涉及京华城及政治献金等四大案。(记者曾吉松/摄影)

    台北地检署上周依贪污图利、收贿等罪起诉民众党主席柯文哲涉及京华城及政治献金等四大案,移审后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将羁押中5名被告全交保,检方立刻对其中柯文哲、应晓薇、沈庆京、李文宗4人提起抗告,台湾高等法院于台北时间29日上午以4理由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北院更裁。

    高院的4理由,分别是柯、应、沈、李4人均涉犯重罪,且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但原裁定对于被告4人无羁押必要性部分,未就其衡量事项为必要说明;且未具体说明何以具保等手段,即可防免被告4人逃亡?理由并无不完备;又原具保金额,与被告等人所造成法益侵害及犯罪所得金额是否相当?是否足以形成相当拘束力?也未见原裁定妥适说明。

    另外,被告应晓薇除中华民国护照外,尚持有另一外国护照,原裁定漏未审酌此项攸关逃亡与否之重要事实,并不恰当。因此检察官提起抗告有理,故撤销原裁定并发回原审法院更裁。

    法界人士分析,移审后抗告案件,纵使高等法院撤销发回,仍会交由原审同一合议庭再次裁定,原合议庭应就高院撤销理由重新审视、考虑,但要做出逆转收押的裁定,等同「打脸自己」前次判断,几率相对低。而高院因柯案各界瞩目须审慎考量,撤销让原审合议庭再补充意见,说服检方也向社会大众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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