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兰县长林姿妙涉犯贪污治罪条例图利罪、财产来源不明罪,及洗钱防制法特殊洗钱罪,宜兰地方法院今判处合并运行12年6个月,褫夺公权6年。台内政部表示,即日起停止县长职务由副县长林茂盛代理,且为贯彻政府扫除贪污,创建廉能政治之决心,因此决定停职期间不核给半数俸额。
台内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78条第1项规定,县长涉嫌违反图利罪以外之贪污治罪条例之罪,经第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应停止其职务;第82条第2项规定,县长停职者,由副县长代理,因此,内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规定,即日起停止林姿妙县长职务,并由副县长林茂盛代理县长职务。
台内政部指出,民选地方行政首长停止职务期间得否发给半俸,依据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106年6月22日总处给字第1060049606号函规定,为贯彻政府扫除贪污,创建廉能政治之决心,因此决定停职期间不核给半数俸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