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内政部日前查核发现国内5名里长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去函地方公所按照国籍法规定办理,遭在野批评搞政治清算。台内政部表示,国籍法明文规定民选公职应于就职前办理放弃中华民国以外的国籍,并于就职之日1年内完成放弃并提出佐证数据,此举为依法行政,无关清算斗争、两国论。
台内政部说明,两岸互不隶属为两岸现况和既存事实,中国人民与中华民国国民明显有别。依宪法第3条规定,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89年「国籍法」修法已将定义国籍之用词由「中国人」修正为「中华民国国民」,「入出国及移民法」第3条第1款也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是指具有中华民国国籍的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或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
台内政部表示,中国大陆人民不具中华民国国籍、非属中华民国国民,过去认为中国大陆人民已具有等同台国民、公民的解释,自即日起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
台内政部强调,基于公务人员与国家恒处于特别紧密的忠诚、信任关系,为避免国人兼具外国国籍者,担任民选公职人员的情事发生,过去已二度函请各级民意机关及县(市)政府就职前提醒当选者;民选公职人员凡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以外的国籍,均应放弃,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立场,绝对坚守不会变更。
台内政部进一步说明,中国大陆地区人民经依台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注销中国户口登记,而取得台湾人民身分后,渠等身分既已转换为中华民国国民,其担任公职即应遵守国籍法相关规定,于任职、当选后依法办理放弃中华民国以外之国籍,对未办理者,权责机关均应依法办理解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