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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顾问用免税储蓄帐户做交易 1.5万元变61.7万(图)


    案中的投资顾问将TFSA主要投资于非股息支付和投机股票,其中大部分是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初级采矿低价股。(资料图片)

    联邦上诉法庭作出了清晰的裁决,凡透过免税储蓄帐户(TFSA)从事正式的投资活动,因而产生的利润均须缴税。

    裁决是基于温哥华一名投资顾问利用免税储蓄帐户(TFSA),在短短3年内,透过频繁交易低价股票,使帐户内的存款从1.5万元迅速飙升至61.7万元,因而成为联邦税务局审计的目标,并要求就股票交易的收入缴税。

    该名投资顾问向联邦上诉法庭提出了上诉,试图辩称,注册退休储蓄计划(RRSP)被免除因合格投资日间交易而产生的商业收入缴税的规定,也应适用于TFSA。

    但联邦税务法庭的法官不同意这一说法,他强调,在商业收入方面,国会特意选择不让TFSA的体制与RRSP的体制相同。

    法官得出的结论是:很显然,该名纳税人是一名专业投资者,对证券市场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经常买卖股票,且这些股票大多是投机性质,持有时间很短。

    该名纳税人在他的TFSA内从事交易业务,因此,他的TFSA被认定应缴税。

    他的上诉被驳回,上诉庭的3名法官一致确认了税务法庭的裁决,认为其结论没有法律错误。

    法庭这个裁决可以说是提醒所有的加拿大人,在TFSA内活跃地买卖有价证券,税局可将这一活动视为商业活动。TFSA可能就商业收入而被课税,而不是免税。

    案中的投资顾问是于联邦政府在2009年1月2日首次推出TFSA时,便开设了自己的TFSA帐户,并在前3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的每年1月初,分别存入最高的供款额5,000元。

    该名投资顾问主要在他的TFSA内投资于非股息支付和投机股票,其中大部分是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初级采矿低价股,大多数股票在他的TFSA内被持有的时间很短。

    到2011年12月31日,他的TFSA的存款额已增至617,371元。到2012年年底,他的TFSA存款额下跌至564,483元。

    该名投资顾问在2013年1月出售了TFSA内的所有证券,并在免税的基础上提取了近547,800元的收益。

    联邦税务局针对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这4个税务年度,重新评估了该名投资顾问的TFSA,理由是他的TFSA在这几年内,每年均从事合格投资交易的业务,因此,从事该项业务的收入应被课税。

    税务局评估的税款是基于2009年的应纳税收入44,270元、2010年的应纳税收入180,190元、2011年的应纳税收入330,994元和 2012年的应纳税收入14,027元。

    一般来说,当税局决定一名纳税人从证券中获益是否构成经营业务时,将考虑以下多个因素,包括:交易频率、持有时间、购买证券转售来获利的意图、证券的性质和数量以及花费在这一活动上的时间。

    联邦税务法庭的法官指出,根据该名投资顾问的交易活动,无疑是在自己的TFSA内开展股票交易的业务。这样做的后果已在《入息税法》(Income Tax Act)中有明确的规定,即TFSA的收入通常免税,但有以下两个例外,包括TFSA持有不合格的投资或经营业务。如有任何一种例外适用,TFSA应就其应税收入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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