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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国会改革案 监察院:部分条文违反权力分立 将声请释宪

    台湾监察院秘书长李俊俋。(记者林俊良/摄影)

    针对台湾立院国会改革案,台湾监察院秘书长针对立院国会改革案,监察院秘书长李俊俋今天举行记者会表示,监察院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也是宪政机关之一,5月28日在立法院表决通过之「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条文已严重妨害监察职权行使,明显违反宪法权力分立原则,也不符人权普世价值,是国会扩权。基于宪法与大法官历次解释画定之框架,以及国际人权公约意旨,监察院决定向宪法法庭声请释宪及暂时处分。

    影片来源:联合新闻网

    李俊俋提出三点说明。第一点、监察调查权是宪法赋予监察院之内核职权,专属监察院行使,不容妨害与侵犯。立法院与监察院应依宪法各司职权,不应相互影响与妨害,未来我国是否朝三权分立发展,监院均表尊重,但未修宪前,各院均仍应尊重五权宪政体制。

    第二点、「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文扩大调查之规定,已侵害宪法所赋予监察院之内核职权,如正式施行,将造成行政机关疲于奔命,若监察院与立法院未来调查结果歧异,更将导致公务人员无所适从,混乱政府运作。

    李俊俋表示,根据大法官历来释字之意旨,立法院调查权是立法院行使其宪法职权之辅助性权力,其所欲调查事项,凡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受宪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能调查范围,且立法院调查权非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之诉追,与监察调查权及司法侦查权之行使明显有别,三者本质大不相同,立法委员不应扩权扮演检察官或监察委员角色,混乱宪政分际。

    第三点、人权乃普世价值,全体国人均应守护,「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案」部分条文已违反国际人权公约意旨,恐伤害我国长期的人权保障形象。

    李俊俋表示立法院调查权过度扩张,欠缺行使调查权之构成要件与正当法律程序,将侵害人民生活与隐私、无理侵害与剥夺人民财产权,戕害人民平等公开之司法权等,疑虑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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